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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優點
賠償等級
備註
產品常見問題
賠償佔投保額的百分比
A.
身故
100
B.
斷肢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
視覺:
1.
單眼/雙眼完全失明
100
2.
單眼/雙眼完全失去晶狀體
50
聽覺:
3.
雙耳失聰
75
4.
單耳失聰
25
5.
失去聽覺及語言能力
100
語言能力:
6.
失去語言能力(聲帶實際受損)
50
完全及不能復原地失去或失去活動能力
肢體:
7.
一肢或以上(手腕或足踝或其以上部分)
100
手:
8.
四隻手指及一隻拇指
70
9.
四隻手指
40
10.
拇指
全兩節(指骨)
30
11.
拇指
一節
15
12.
其他手指
三節
10
13.
其他手指
兩節
8
14.
其他手指
一節
4
足:
15.
一隻腳掌上的所有腳趾
15
16.
大腳趾
兩節
5
17.
大腳趾
一節
2
18.
其他腳趾
2
19.
腿骨或膝蓋骨折裂而不能復原
10
20.
任何一腿畸短五厘米或以上
7.5
永久性而不能復原的精神失常:
100
第三級程度的嚴重燒傷:
1.
頭部(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2% & < 5%
50
>= 5% & < 8%
75
>= 8%
100
2.
身體(燒傷部分佔全身皮膚表面的百分比)
>= 10% & < 15%
50
>= 15% & < 20%
75
>= 20%
100
完全及永久喪失身體任何部分(上述部分除外)之機能用途而導致受保人永久失去
25%
或以上謀生能力(經由本公司醫生證明)(只適用於受保人滿
15
歲或以上):
25
3.
雙倍賠償
有
註:
若受保人於
1
歲前因意外而引致
A
或
B
項賠償,以上之賠償額將會減少
50%
。若受保人於
2
歲前因意外導致
A
或
B
項賠償,賠償額將減少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