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A)、 (B)、 (C)、(E)及(F)項的最高賠償總額為投保額的100%。當賠償總額達到此限額時,保單會被終止。
ii 假設已繳付所有到期保費。用以計算恩恤身故保障及退保利益的保單年度乃根據事件發生當日而定。
1. |
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發生意外,並於90日內因該而意外身故或受傷及喪失身體某部份的功
能,可獲意外身故保障或意外斷肢保障。 |
2. |
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發生意外,並於90日內因該而意外被診斷為完全永久傷殘,而傷勢必須由首次診斷
日起計180 日期間持續不斷,並且在該期間結束時仍然為完全、持續及永久地傷殘,可獲完全永久傷殘保障。完全永久傷殘保障不適用於
在意外發生時為19歲以下(下次生日年齡)的受保人。 |
7. |
倘若受保人在保單繕發後方獲發香港身份證,他/她必須在意外發生前通知我們有關此變更並獲得我們的同
意後,方可獲醫療費用賠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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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由特定的服務供應商提供,保誠對於上述服務之質素及其供應並不作出任何的
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承擔有關之指定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所引致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保誠都不會就指定服務供應商之行為
或失當或服務而承擔任何責任。保誠會保留替換任何指定服務供應商、不時檢討、調整或更改上述服務之詳情、條款及細則,及隨時終止
及/或暫停該服務的權利,而不須給予事先通知。由指定服務供應商所供應之服務及/或閣下對其服務之接受將構成閣下與有關之服務供
應商之間的合約,與本保險計劃獨立而互不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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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
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保單。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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