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範圍
投保人保障
倘若死亡及傷殘由下列因素間接或直接導致,將不獲保費豁免:
a. 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
b. 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缺陷或衰弱。
c. 未經註冊西醫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
d. 受保人參與刑事罪行。
e. 除乘搭固定航班之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f.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
g. 參與水肺潛水或任何非徒步進行之比賽。
h. 受保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從事或受僱於非申請書或批註內申報之職業或工作(以較後者為準),以致對健康與性命構成更大之危險性。本公司不一定批准該等更改。若經批淮,將會按個別風險情況一次或多次調整保費。一旦不獲批准,本公司有權不作出賠償和/或減少在保單表所訂明之保障。
投保人特級保障
倘若死亡及傷殘由下列因素間接或直接導致,將不獲保費豁免:
a. 不論在神志正常彧失常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
b. 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缺陷或衰弱。
c. 未經註冊西醫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
d. 參與刑事罪行。
e. 除乘搭固定航班之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f.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
g. 進行水肺潛水或參加任何非徒步進行之比賽。
h. 受保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從事或受僱於非申請書或批註內申報之職業或工作(以較後者為準),以致對健康與性命構成更大之危險性。本公司不一定批准該等更改。若經批准,將會按個別風險情況一次或多次調整保費。一旦不獲批准,本公司有權不作出賠償和/或減少在保單表所訂明之保障。
在下列情況下被診斷患上危疾,將不獲保費豁免:
a. 在保單生效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90天內被診斷的嚴重疾病,因意外導致並於意外發生起計九十天內被診斷患上的嚴重疾病除外。
b. 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因素直接或間接引起:
- 不論在神志正常彧失常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 染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徵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因輸血或職業而感染愛滋病除外)。
c. 在保單生效日期前或任何復效日期前已存在的嚴重疾病。
d. 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
-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或
- 未經註冊醫生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或
- 除乘搭固定航班的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投保人超級保障
倘若死亡及傷殘由下列因素間接或直接導致,將不獲保費豁免:
a. 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
b. 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缺陷或衰弱。
c. 未經註冊西醫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
d. 參與刑事罪行。
e. 除乘搭固定航班之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f.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
g. 進行水肺潛水或參加任何非徒步進行之比賽。
h. 受保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從事或受僱於非申請書或批註內申報之職業或工作(以較後者為準),以致對健康與性命構成更大之危險性。本公司不一定批准該等更改。若經批准,將會按個別風險情況一次或多次調整保費。一旦不獲批准,本公司有權不作出賠償和/或減少在保單表所訂明之保障。
在下列情況下被診斷患上危疾,將不獲保費豁免:
a. 在保單生效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90天內被診斷的嚴重疾病,因意外導致並於意外發生起計九十天內被診斷患上的嚴重疾病除外。
b. 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因素直接或間接引起:
- 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 染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徵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因輸血或職業而感染愛滋病除外)。
c. 在保單生效日期前或任何復效日期前已存在的嚴重疾病。
d. 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
-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或
- 未經註冊醫生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或
- 除乘搭固定航班的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在下列情況下失業,將不獲保費豁免:
a. 在保單日起九十天內失業;或
b. 投保人被裁員或停工的職業不合資格獲得在香港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內所訂明的遣散費,包括但並不限於:
- 自僱人士;或
- 受僱於配偶;或
- 受僱於在家居內工作的家庭傭工,及僱主為其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繼父母或繼子女;或
c. 投保人在保單日或以前,已經獲得書面通知,在指定時間起終止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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