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次賠償 持續保障 讓您從容面對危疾
危疾終身加倍保與別不同之處是將105項病況分為5個各有保障限額的疾病組別,並提供多次賠償。此等疾病組別分別為「癌症」、「心臟
疾病」、「神經系統」、「主要器官及功能」及「其他嚴重疾病」。 只要個別保障限額在86歲1(下次生日年齡)前仍未耗
盡,即使已從某一組別獲取賠償,其他組別的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而您的保障依然會繼續。倘若其中一個組別的保障限額用盡,您仍可
享有保障直至用罄所有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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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疾病組別照顧您的需要:
- 基本保障
- • 癌症疾病組別的保障總額為當時保額3的300%,而每項癌症賠償高達當時保額3的100%
- • 其餘4個疾病組別每個的保障為當時保額3的100%
- 額外保障 (一次性賠償)
- • 附有免費10年危疾保i,保障為當時保額3的35%或50%
- • 末期嚴重病況的保障為當時保額3的20%
重要提示:您可在86歲1(下次生日年齡)前享有以上的保障,惟須受保單的條款及條件所
限,包括生存期5、等候期6及其他情況7之規定。在此日期後,只要已賠償總額8少於當時保額3的100%,您的保障將會繼續生效。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
2. 早期病況保障i
愈早接受治療,痊癒的機會便愈大。假如患上47項早期嚴重病況中的任何一項,危疾終身加倍保會提供早期嚴重疾病保障,讓您在病況仍
然受控時儘快接受合適的療程,加速復原。
您可就每項早期嚴重病況獲最多1次賠償,而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9及原位癌10則各自獲最多2次賠償,並須
符合計劃摘要及備註第(9)及(10)項的要求。早期嚴重疾病保障不會因一次索償而終止,您仍可提出索償直至所有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在86歲1(下次生日年齡)前用罄。
3. 300%癌症支援
癌症是香港常見的嚴重疾病。相比其他病況,治療癌症需要較長的時間及較多的金錢。綜合所有危疾,癌症佔近八成的賠償ii。
有見及此,危疾終身加倍保特別就癌症提供的保障限額高達當時保額3的300%,相等於其他疾病組別的保障額的3倍,讓您倍添安心。
倘若不幸患上原位癌或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我們會從癌症疾病組別中支付當時保額3的25%作為賠償,讓您及早接受治療以增加完全康復的機會。
假如病情演變成癌症嚴重病況,或其後出現一個全新的癌症,我們將根據仍可享有之保障限額支付當時保額3的100%。癌症疾病組別的保障仍會繼續直至此組別的已賠償總額8在86歲1(下次生日年齡)前達當時保額3的300%。如索償多於一次,則需要符合生存期5及等候期6的要求。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及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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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張先生於保單期內沒有申請保單貸款。以上例子僅供說明之用。
4. 對抗危疾重臨 一次索償後仍享有保障
隨著治癒嚴重疾病後的生存率不斷提升,部份傳統的危疾計劃在提供一次賠償便終止保障是絕對不能滿足您的需要。
危疾終身加倍保所提供的支援,讓您可接受先進的治療,無懼如癌症的疾病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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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額外支援讓保障更全面
危疾終身加倍保更給您多元化的額外保障:
- 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 – 不論是首次診斷為末期嚴重病況,或當病況發展至末期並符合備註第(11)項的賠償時間限制,我們會向每份保單提供一次性相等於當時保額3的20%之額外金額,讓您安心接受合適的治療。
- 免費10年危疾保 – 在首10個保單年度,我們會就嚴重疾病保障或身故保障提供一次性的額外賠償,金額為當時保額3的35%或50%。此保障會於賠償後終止。被診斷患上末期嚴重病況並符合保單註明的情況下,我們會額外提供一次性的賠償,金額為此保障當時保額3的20%。
- 危疾保費豁免保障 – 倘若已賠償總額8達當時保額3的100%,您可繼續享有保障直到86歲1(下次生日年齡)而毋須繳付基本計劃任何保費。
- 其他保障 – 計劃更提供一系列額外支援,包括不同供款年期、定額保費2、具有現金價值以及自選附加保障12。
i. |
免費10年危疾保不適用於早期嚴重病況,而保障額則視乎受保人的投保年齡而定。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 |
ii. |
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理賠報告(2012年1月至12月) |
iii. |
就其後出現的癌症而言,其首次診斷日期與最近獲得賠償的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最少5年。而就是次復發或擴散,曾獲得賠償之癌症其病況需曾經完全緩和。假如病況在五年內6復發,則不會獲得嚴重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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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倘若在第5個保單周年日前,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總額達當時保額3的100%,於整個保單期內將不會支付特別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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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相隔最少1年。以心臟病發作為例,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的賠
償會於以下情況支付(a)病況在首次診斷日起計6個月內出現;及(b)病況符合保單條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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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假設陳小姐於保單期內沒有申請保單貸款。以上例子僅供說明之用。有關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嚴重疾病保障、
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免費10年危疾保、生存期5及等候期6所適用的要求等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及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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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或之後,倘若本計劃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
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超出或相等於當時保額3的100%,計劃便會即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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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費率並非保證,我們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而不
會向個別人士提出檢討保費率。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供款年期、國籍及保單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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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當時保額是指已反映任何保額之調減(如適用)的最新保額。附加保障的保額並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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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即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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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而言,如計算該項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後,本計劃下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總額超出本計劃當時保額3的100%,受保人則必須由被診斷患上該病況的日期起計存活最少30日,才符合相關保障的資格。 |
6. |
於支付嚴重疾病保障後,閣下仍可於本計劃下就嚴重疾病保障提出索償,惟兩個相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的時間相距須為:(i)最少1年;及(ii)最少5年(只適用於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屬於癌症之疾病組別,以及其後緊接的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屬於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及(iii)符合「五年癌症等候期」(只適用於兩次索償同屬癌症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五年癌症等候期」指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須相隔最少五年,而且其後緊接的嚴重病況必須為:(i)屬不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或(ii)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嚴重病況復發或擴散,並且該病況曾經完全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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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在於同一事件中確診超過一項病況,我們只支付該同一事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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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賠償總額即本計劃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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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若要符合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第二次索償的資格,有關治療的主要冠狀動脈的收窄或阻塞位置在首次索償時的冠狀動脈造影顯示,其狹窄程度為不多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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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要符合原位癌第二次索償的資格,有關原位癌必須位於保單所指定的其中一個器官,而且與第一次索償並獲支付賠償的相關器官不同。處理原位癌保障時,若器官由左右兩部分所構成(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則左右兩部分將被視為同一個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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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倘若受保人被診斷患上癌症、心臟病發作或中風的嚴重病況,無論本計劃有否因此而被終止,該相同嚴重病況之病情只要於指定時間內惡化至保單條款內註明末期嚴重病況的定義,將可獲本計劃的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之賠償:(i)就癌症而言,由首次診斷日起計24個月內;(ii)就心臟病發作及中風而言,由首次診斷日起計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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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若申請附加其他額外保障,必須經一般核保程序及支付額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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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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