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或之後,倘若本計劃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超出或相等於當時保額3的100%,計劃便會即時終止。 |
2. |
保費率並非保證,我們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而不會向個別人士提出檢討保費率。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供款年期、國籍及保單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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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當時保額是指已反映任何保額之調減(如適用)的最新保額。附加保障的保額並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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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即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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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而言,如計算該項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後,本計劃下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總額超出本計劃當時保額3的100%,受保人則必須由被診斷患上該病況的日期起計存活最少30日,才符合相關保障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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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於支付嚴重疾病保障後,閣下仍可於本計劃下就嚴重疾病保障提出索償,惟兩個相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的時間相距須為:(i)最少1年;及(ii)最少5年(只適用於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屬於癌症之疾病組別,以及其後緊接的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屬於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及(iii)符合「五年癌症等候期」(只適用於兩次索償同屬癌症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五年癌症等候期」指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須相隔最少五年,而且其後緊接的嚴重病況必須為:(i)屬不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或(ii)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嚴重病況復發或擴散,並且該病況曾經完全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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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在於同一事件中確診超過一項病況,我們只支付該同一事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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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賠償總額即本計劃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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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若要符合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第二次索償的資格,有關治療的主要冠狀動脈的收窄或阻塞位置在首次索償時的冠狀動脈造影顯示,其狹窄程度為不多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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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若要符合原位癌第二次索償的資格,有關原位癌必須位於保單所指定的其中一個器官,而且與第一次索償並獲支付賠償的相關器官不同。處理原位癌保障時,若器官由左右兩部分所構成(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則左右兩部分將被視為同一個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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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倘若受保人被診斷患上癌症、心臟病發作或中風的嚴重病況,無論本計劃有否因此而被終止,該相同嚴重病況之病情只要於指定時間內惡化至保單條款內註明末期嚴重病況的定義,將可獲本計劃的末期嚴重疾病額外保障之賠償:(i)就癌症而言,由首次診斷日起計24個月內;(ii)就心臟病發作及中風而言,由首次診斷日起計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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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若申請附加其他額外保障,必須經一般核保程序及支付額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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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所有保單貸款均會被收取利息,而利息將根據由保誠全權不時釐定的息率計算。如所欠之貸款金額及利息多於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的90%減去已賠償總額8後之金額,保單亦會隨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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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此保障限額適用於指定的早期嚴重病況,包括原位癌、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出血性登革熱、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川崎病、次級侵害性惡性腫瘤、成骨不全症、風濕熱合併心瓣膜損害、嚴重哮喘、嚴重腦癇症、嚴重血友病、系統性兒童類風濕關節炎及第一型兒童脊髓肌萎縮,並需扣除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加倍保保單,就此13項早期嚴重病況該項所屬的所有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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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別獎賞及現金價值並不適用於免費10年危疾保。免費10年危疾保會於以下情況終止,以最先者為準:(i)本計劃終止時;(ii)已支付或須支付身故保障或嚴重疾病保障;或(iii)在第10個保單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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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於同一受保人名下所有危疾終身加倍保保單沒有任何已支付或須支付的保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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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