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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由註冊醫生以書面建議 |
1美元=8港元 |
* 診斷檢查保障、住院及治療保障、重建手術保障及監測檢查保障的住院索償須視乎所選的計劃級別而定。計劃一的住院病房級別為普通病房、計劃二及三為半私家病房。如病人入住病房之級別高於可享的級別,應支付之賠償將被調整。
註:
我們只會賠償被視為「合理及慣常收費」的費用或收費,即所接受的治療、醫療服務及/或供應品的收費必須是醫療需要及不超過於當地就提供此治療、醫療服務及/
或供應品的慣常收費水平。有關保障的全部詳情、合理及慣常收費以及醫療需要的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
- 計劃保證終身續保,惟須受續保時適用的條款及細則、適用於受保人當時年齡的保費率及癌症全護計劃所附加於的基本計劃的保障年期所限。我們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按特定風險級別調整保費率,而不會向個別人士提出檢討保費率。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計劃級別及供款年期及國籍。此外,我們亦有權就過去或預期的醫療慣例及索償經驗之轉變,而於每個保單
周年調整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及/或其保障項目,而有關調整會適用於所有癌症全護計劃。
- 「積極治療」是指為患有原位癌及/或癌症的受保人進行的介入治療以改善其生存期,針對原位癌及/或癌症的療效性治療,包括電療、化療、 標靶治療、激素治療及外科手術。
- 每次受保癌症限額及終身賠償額是指於受保人在世期間,在同一受保人之所有生效及已終止的癌症全護計劃下根據診斷檢查保障、住院及治療保障、重建手術保障及監測檢查保障分別於每次受保癌症及終身累算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的保障金額總和之絕對上限。
若是多於一個受保癌症及在不享有下段所規定的不同限額時,為計算本計劃下應支付的保障,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將被視為同一病症。就最近期之受保癌症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之保障,
- 在診斷檢查保障、住院及治療保障、重建手術保障及監測檢查保障下,會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共用每次受保癌症限額。
- 在延伸全護保障下,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共享有關最高診治次數/日數及每次診治/每日/每次受保癌症之最高金額。
於以下情況,就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診斷檢查保障、住院及治療保障、重建手術保障及監測檢查保障下,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之保障,將享有不同的每次受保癌症限額,而就最近期之受保癌症在延伸全護保障下,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之保障就最高診治次數/日數及每次診治/每日/每次受保癌症之最高金額,將享有不同的限額: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不同組織病理學;或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相同組織病理學,及最近期之受保癌症並非為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復發或擴散(須由註冊專科醫生證實,及提供用於確認癌症組織來源的檢查,以及臨床、顯影、化驗報告);或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屬相同組織病理學,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為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之復發或擴散,及
- 最近期之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與緊接之前的受保癌症的首次診斷日期,相距最少5年(「指定時間」),及
- 之前的受保癌症於指定時間內曾經完全緩和(該狀況須由註冊專科醫生證實,及提供臨床、顯影、化驗報告)。
癌症全護計劃必須與其他指定計劃同時投保,詳情請聯絡我們的顧問。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此文件僅旨在香港派發,並不能詮釋為在香港境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說購買任何保險產品。如在香港境外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提供或出售任何保險產品屬於違法,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不會在該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出售該保險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