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如受傷、疾病或徵狀或病徵於本計劃或附加保障(如適用)生效日期前或由計劃復效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為準)已存在;或 |
2. |
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相關住院/進住、治療及/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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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妊娠、代母妊娠、分娩、終止懷孕(於延伸保障下之妊娠期併發症7所列明之保障除外)、節育、不育或人工受孕、或任何一性別的絕育;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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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戰爭、戰鬥(不論是否已宣戰)、叛亂、暴動、暴亂、民事騷亂、恐怖主義行動、核污染、生物污染或化學污染;或受保人參與違法行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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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使用麻醉劑、濫用藥物或酗酒;進行水肺潛水,或參加任何非徒步進行的比賽、輔以繩索或由嚮導帶領的攀山活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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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受保人進行整形手術/屈光偏差的矯正和治療。但該手術或矯正治療乃因意外而引致受傷需要接受,及該整形治療計劃於意外發生起計90日內獲我們預先批核/屈光偏差的矯正和治療於意外發生起計90日內進行則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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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為受保人利益購買或使用之醫療輔助器具及裝置(於外科手術保障下之醫療裝置保障所列明的醫療輔助器及裝置除外),或受保人接受的醫療實驗及/或非主流醫療技術/程序/治療;或尚未由當地政府、相關機構及當地認可醫學會批准之新型藥物/幹細胞治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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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復康治療或健康檢查;或接種和免疫注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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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牙科治療或外科手術(於意外治療保障下之意外牙科治療所列明的保障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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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先天性或遺傳疾病;或發育出現異常情況(只適用於受保人年滿17歲前(下次生日年齡));或接受與後天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任何相關的狀況或與愛滋病相關複合症有關的治療或測試;或基因測試或遺傳諮詢輔導;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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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精神紊亂、心理或精神疾病、行為問題或人格障礙(於住院保障下之精神疾病治療所列明的保障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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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任何只為物理治療或檢查狀及/或病徵而進行之診斷影像、化驗室檢查或其他診斷程序的住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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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任何不屬醫療需要4的治療、檢查、服務或供應品;或非醫療服務;或超出合理及慣常收費的費用;或與常規醫療或診斷不一致的治療或測試;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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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睡眠疾病;或治療過度肥胖(包括病態肥胖);或控制體重計劃;或減肥手術;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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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有關於尋找及採購替換器官或由捐贈者身上移除器官而須支付的移植服務費用、所有相關的運輸費用及行政費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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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治療;或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問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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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若受保人維持植物人狀態並於醫院接受超過連續90日的治療。 |
i |
產科保障的投保年齡為19-40歲(下次生日年齡)。 |
ii |
附加產科保障及附加牙科保障除外,其保障年齡分別至45歲及75歲(下次生日年齡),並受保單條款及細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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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證終身續保受限於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是否向所有已投保此計劃的保單持有人持續提供本計劃,續保時適用的條款及細則和保費率。保誠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按特定風險級別調整保費率。此外,保誠亦有權就過去或預期的醫療慣例及索償經驗之轉變,而於每個保單周年調整保單的條款及細則及/或其保障項目,而有關調整會適用於本計劃之所有保單。如我們決定不再向所有已投保此計劃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本計劃,我們會致力為受保人提供另一當時可提供的醫療計劃,而不會新增個別條款或不保事項。
如有虛假性質的索償,保單將會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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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醫療需要」是指住院/進住、治療及/或服務是符合病情的診斷及符合處理該等病情之常規治療。該住院/進住治療及/或服務應符合被廣泛認可之醫療方法的標準,而並非純粹為方便受保人、其親屬或註冊醫生而提供的。於住院的情況下,以受保人的病徵或病情而言,有關治療及/或服務在不住院的情況下是難以安全地進行的。 |
7 |
受保障之妊娠期併發症只包括異位妊娠、葡萄胎妊娠、播散性血管內之凝血機制障礙、先兆子癇、流產、先兆流產、醫療需要之人工流產、胎兒夭折、因產後出血切除子宮、子癇、羊水栓塞及妊娠肺栓塞。妊娠期併發症之確診日期必須為計劃生效日期起計300日或以後,或由保單復效起計300日或以後(以較後者為準)。 |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保單。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