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該受傷或疾病於「手術現金計劃」生效的日期前或任何復效日期前已存在;或 |
2. |
該疾病的徵狀於「手術現金計劃」生效的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30日
內出現,或於「手術現金計劃」生效的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30日內
被註冊醫生診斷為患上該疾病;或 |
3. |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原因引致的受傷或患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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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妊娠、分娩或終止妊娠(於「手術現金計劃」生效的日期後起計或任何
復效日期後起計最少12個月後發生的異位妊娠、葡萄胎妊娠、播散性
血管內之凝血、妊娠毒血症、流產、先兆流產之異常情況則除外)、節
育、不育或人工受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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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戰爭、戰鬥(不論是否已宣戰)、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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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參與任何刑事罪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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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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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整形手術,若受保人於意外發生起計90日內因該意外而引致受傷並因而
需要接受整形手術則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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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療養、身體檢查或健康檢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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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與常規醫療或診斷不一致的治療或測試;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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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酗酒、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但由註冊醫生處方服用則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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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牙科護理或手術,若受保人於意外發生起計90日內因該意外而引致受傷
並因而需要接受牙科護理或手術則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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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進行水肺潛水,或參加任何非徒步進行的比賽;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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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接受與後天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任何相關
的狀況或與愛滋病相關複合症有關的治療或測試;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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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精神紊亂,包括但不限於厭食症、焦慮、抑鬱、躁狂症、神經機能病、
妄想狂、精神病及精神分裂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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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任何先天性或遺傳疾病(只適用於受保人年滿15歲前(下次生日年齡)
已出現或被診斷患上的疾病)。 |
就同一受保人而言,新投保之「手術現金計劃」與實報實銷的醫療計劃(包括但
不限於「終身保醫療計劃」、「醫療護惠計劃」、「健樂醫療計劃」、「健愉醫
療計劃」、「智安心康健計劃」及「摯為您」優悅醫療保險計劃)不可同時並
存。詳情請聯絡您的顧問。
#1 |
1歲(下次生日年齡)的定義指受保人於簽署申請書時必須為出生後最少滿
30日。 |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保單。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