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不保障範圍
- 已存在之功能障礙(喪失進行至少 3 種日常活動能力):保障生效日期起計 90 日內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 90 日內發生之功能障礙(因意外導致之功能障礙除外)。
- 任何以下情況直接或間接所引致之功能障礙: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或參與任何刑事罪行;或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整形手術(若受保人於意外發生日起計 90 天內因該意外受傷而需接受手術除外);或酗酒或未經註冊西醫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或進行水肺潛水或參加任何非徒步進行的比賽;或患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徵或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精神紊亂,包括但不限於厭食症、焦慮、抑鬱、燥狂症、神經機能病、妄想狂、精神病及精神分裂症;或無合理解釋的基礎上沒有向註冊醫生求診或聽從註冊醫生的指示;或在特別條款(如有)中除外條款下的活動或疾病。
* 若受保人經註冊醫生書面證明患有功能障礙(未能進行 3 項或以上日常活動)連續 90 日(伸展期)以上,本公司將由伸展期終止後開始支付每月賠償,直至: i) 保障支付期結束;或 ii) 受保人之功能障礙康復;或 iii) 受保人身故,以最早者為準。
# 日常活動包括梳洗、穿衣、進食、如、移動和活動,有關各項日常活動的定義,請參閱保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