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
假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日或任何復效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起計一年內自殺,不論當時神智正常或失常;身故賠償均只限於退還閣下已繳交的保費。
「五年定期綜合保障計劃」不保範圍
「五年定期綜合保障計劃」之保障於下列情況將不適用或作出賠償:
- 在保障生效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 90 天內被診斷之嚴重疾病,因意外導致並於意外發生起計 90 天內被診斷患上的嚴重疾病除外。
- 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因素直接或間接引起:
a) 不論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b) 患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徵或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因輸血或職業而感染愛滋病除外)。
- 在保障生效日期之前或任何復效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嚴重疾病。
- 該嚴重疾病為完全及永久傷殘並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致:
a) 戰爭、戰鬥(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叛亂、暴動、暴亂或民事騷亂;或
b) 未經註冊醫生的指示下服用酒精、毒品或藥物;或
c) 除乘搭固定航班的持票乘客外,乘搭或利用任何工具在空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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