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傷殘豁免保費計劃
- 本計劃適合年齡介乎 16 至 55 歲(下次生日年齡)之人士投保,保障期最高可至 61 歲(下次生日年齡)。
- 若受保人完全傷殘,並且連續 180 天以上持續傷殘,到期應繳付的基本人壽計劃及附加保障之保費將可獲豁免。豁免保費保障將由完全傷殘後開始生效,直至保單期滿或完全傷殘停止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 受保人若因受傷或疾病而不能從事任何賺取收入或利潤的工作、業務或活動,即被視為完全傷殘。
- 受保人如屬以下情況,將自動被視為完全傷殘:
a) 雙目永久失明,或 b) 兩肢斷離,或 c) 單目永久失明及喪失一隻手肢或腳肢。
傷病入息保障計劃
- 此計劃適合年齡介乎 18 至 55 歲(下次生日年齡)之全職工作人士投保。
- 若受保人由於意外或疾病而導致以下情況,將被視為傷殘:
a) 在傷殘的首兩年內不能從事現在之職業;或 b) 在傷殘的首兩年後不能從事適合其學歷、訓練或經驗的任何職業。
- 若受保人在入息保障伸展期 #1 結束後持續傷殘,本公司將每月支付傷殘保障賠償保額,付款額相等於保障額的十二分之一。每月傷殘保障賠償保額將由伸展期結束後開始支付,直至最高保障賠償期限結束為止。
- 若受保人
a) 在伸展期後仍持續傷殘;及 b) 由於傷殘而轉業,令到收入總額比傷殘前下降至少 25% ,本公司將支付局部傷病保障賠償保額,即相等於保障額的十二分之一的每月賠償乘以收入減少的百分比。本公司將支付賠償,直至 a) 局部傷病停止;或 b) 此計劃的賠償保額已支付 24 個月;或 c) 此計劃期滿, 以較早者為準。
- 受保人如在入息保障支付期間不幸身故,則可獲賠償一筆相等於 3 個月傷殘保障保額之賠償。
- 如不幸完全傷殘,將毋須繳付此計劃之保費。若完全傷殘超過 180 日,可獲發回伸展期內已繳交之保費。
- 可因應個人需要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最高保障賠償期限:
1 |
意外 疾病 |
最高至 65 歲(下次生日年齡) 2 年 |
2 |
意外 疾病 |
最高至 65 歲(下次生日年齡) 5 年 |
3 |
意外/疾病 |
最高至 65 歲(下次生日年齡) |
- 可隨意選擇其中一項入息保障伸展期: 30 日、 60 日、 90 日或 180 日
#1 入息保障伸展期指受保人傷病的初期,期間不設入息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