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保障 安享危疾多重保障
「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提供的嚴重疾病保障共分為5個組別,如表所示。本計劃將在保障年期內,為您提供多達三次的嚴重疾病保障賠償1。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會由危疾終身保計劃(「基本計劃」)支付;如「基本計劃」之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並非由預支賠償疾病或完全及永久傷殘5引起,受保人將可享有第二及第三次由「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支付的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多重危疾保障賠償適用於以下情況:
- 每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來自不同組別的疾病1;
- 其後被診斷的嚴重疾病須與緊接之前獲得賠償的嚴重疾病之診斷時間至少相距一年6;
- 就每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受保人須於診斷日期後仍然生存最少達30天;及
- 「基本計劃」之第一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並非來自預支賠償疾病或完全及永久傷殘5。
持續保障 切合所需
癌症是最常見的嚴重疾病之一7。本計劃就癌症組別提供多達兩次的癌症保障賠償,這包括「基本計劃」之首次癌症保障賠償(如有)。縱使是相同癌症復發或不同癌症之診斷,您仍可獲享第二次癌症保障賠償。
於獲取任何癌症賠償後,受保人須於「五年無癌症期」8過後,方可就癌症組別或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組別所列的嚴重疾病再度申請賠償。如再度申請賠償的受保嚴重疾病是i)心臟相關的疾病組別、ii)與神經系統相關疾病組別或iii)其他嚴重疾病組別,則需要與緊接之前獲得賠償的癌症之診斷時間至少相距一年。
免費增值服務 — 第二醫療意見2
當您不幸被診斷患上嚴重疾病,您應尋求第二醫療意見2,以確保接受最有效及先進的治療。只需於「基本計劃」(被列為預支賠償疾病的原位癌或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除外)或「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之受保嚴重疾病索償批核後,受保人便符合資格免費使用由美國著名醫院醫療專家提供的第二醫療意見2服務。此外,有關服務可安排一位註冊醫生或專科醫生,於香港為您的醫療報告進行詳細解釋。您可享有多達三次的第二醫療意見2,唯就每次獲批核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只可使用有關服務一次。
首次嚴重疾病賠償後 豁免日後保費3
於「基本計劃」作出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後(預支賠償疾病及完全及永久傷殘5之賠償除外),您不但可獲支付「基本計劃」的投保額,更可享有嚴重疾病保費豁免保障,豁免繳付「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的日後保費3。有關保障讓您專心進行治療和康復,同時為您延續將來的危疾保障。
定額保費4 更有預算
本計劃特設定額保費4,您可毋須擔心保費因年齡增長而增加,理財更有預算。保誠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因應實際情況,您可能需要繳付更高的保費。
- 三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中,包括兩次癌症的賠償(如有)。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會由提供69項嚴重疾病保障(而(i)17項預支賠償病況及(ii)完全及永久傷殘並不計算作首次嚴重疾病)之危疾終身保計劃(「基本計劃」)支付。第二及第三次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則由提供49項嚴重疾病保障之「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支付,每次賠償金額為「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的100%投保額。於支付200%的投保額後,「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將自動終止。
- 第二醫療意見是由特定的服務供應商提供,保誠保留檢討及修訂服務詳情、條款及細則、及服務供應商的權利,並可不時作出調整。於非常的情況下,保誠保留從本計劃取消第二醫療意見的權利。有關服務須受第二醫療意見服務文件及行政指引規定。
- 於「基本計劃」作出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後,除i)預支賠償疾病及ii)完全及永久傷殘之賠償外,及「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於獲得「基本計劃」下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後仍然生效,「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的日後保費即可獲得豁免。
- 保誠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因應實際情況,您可能需要繳付更高的保費。
- 如「基本計劃」之首次嚴重疾病保障賠償是由完全及永久傷殘引起,「多重保」危疾保障計劃會自動終止。
- 於緊接獲得癌症組別的嚴重疾病賠償後,隨後被診斷之i)癌症組別(即第二次癌症)及ii)主要器官及功能的疾病組別所列的嚴重疾病,須於下列第8項附註之「五年無癌症期」過後方可申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
- 資料來源:《2006-08年理賠報告》,保誠保險有限公司。
- 「五年無癌症期」必須由負責為受保人在該整五年期間主診之專科西醫證明;受保人並須提供於保單內所列的有關報告及證明以作紀錄。「五年無癌症期」是由緊接之前的癌症療程完畢日起計算,有關細則須受保單及行政指引規定。
註: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保誠」)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條件,請參閱保單。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