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危疾保障計劃」之保障於下列情況將不適用或作出賠償:
a.在保障生效日期起計或任何復效日期起計90天內被診斷之嚴重疾病。因意外導致並於意外發生起計90天內被診斷患上之嚴重疾病除外。
b.該項嚴重疾病是由下列因素直接或間接引起:
i)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況下,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殘;或 ii)患上後天免疫缺陷綜合徵(愛滋病),愛滋病相關複合徵或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因輸血或職業而感染愛滋病除外〉;或 iii)患上除肌營養不良以外的任何先天性或遺傳疾病(只適用於受保人年滿14 歲前已出現或被診斷為患上的疾病)。
c.該項嚴重疾病於保障生效日期前或任何復效日期前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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