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計劃的保障項目受保單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包括保單有機會在86歲1 (下次生日年齡)或以後終止﹔保費並非保證2﹔實際支付的保障賠償金額可能就過往的賠償及不同疾病組別的保障限額而作出調整﹔部份病況的保障年期受年齡所限﹔生存期5、等候期6及其他情況之規定7。詳情請參閱計劃摘要及「為105項嚴重病況提供全面保障」一覽表。
1. |
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或之後,倘若本計劃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
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之賠償總金額超出或相等於當時保額3的100%,計劃便會即時終止。 |
2. |
保費率並非保證,我們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
而不會向個別人士提出檢討保費率。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供款年期、國籍及保單貨幣。 |
3. |
當時保額是指已反映任何保額之調減(如適用)的最新保額。附加保障的保額並不計算在內。 |
4. |
即緊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的保單周年日。 |
5. |
就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而言,如計算該項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索償後,本
計劃下已支付及/或須支付的早期嚴重疾病保障及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總額超出本計劃當時保額3的100%,受保人則必須由被
診斷患上該病況的日期起計存活最少30日,才符合相關保障的資格。 |
6. |
於支付嚴重疾病保障後,閣下仍可於本計劃下就嚴重疾病保障提出索償,惟兩個相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
的時間相距須為:(i)最少1年;及(ii) 最少5年(只適用於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屬於癌症之疾病組別,以及其後緊接的嚴重
疾病保障索償屬於與主要器官及功能相關的疾病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及(iii)符合「五年癌症等候期」(只適用於兩次索償同屬癌症
之疾病組別的情況下)。「五年癌症等候期」指兩次相關嚴重疾病保障索償的首次診斷日期之間須相隔最少五年,而且其後緊接
的嚴重病況必須為:(i)屬不同的病理學及組織學類型;或(ii) 最近獲接納之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的嚴重病況復發或擴散,並且該病況曾經
完全緩和。 |
7. |
若在於同一事件中確診超過一項病況,我們只支付該同一事件中賠償金額最高的一項病況。 |
上述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不能作為保誠保險有限公司與任何人士或團體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合約之任何部分。有關本計劃之其他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文件。如有需要,保誠樂意提供保單樣本以供閣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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