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適用於2014年10月7日或之後遞交之申請。
附註a:基本住院及手術計劃
1. 除應得之 I 項(1)部份的住院保障外,保誠將另賠償因病情危殆而需深切治療之費用,最高金額如表所示。
2. 在 I
項(10)部份中有關入院前之門診費用,我們會保障由主診醫生,或申請人在投保時已在本申請表中填寫之家庭醫生所診治的門診費用。
3. 在 I 項(14)部份中有關住院診斷性檢查保障,若受保人因身體出現病徵及病狀,在應主診醫生建議轉介入住醫院接受診斷性檢查後,在無需要繼續住院接受跟進診治的情況下,我們會賠償在檢查期間的相關費用,例如住院及膳食費用、住院雜項(包括住院診斷性檢查費用)及住院醫生費用。若經診斷性檢查後被確定需要繼續住院接受跟進診治時,所有以上提及的相關住院及膳食費用、住院雜項(包括住院診斷性檢查費用)及住院醫生費用將在I項其他有關部份中獲得保障。若任何費用應在I項(14)予以支付,就該次相同住院涉及之住院費用將不會符合I項其他有關部分的賠償資格。
附註b:自選「醫療寶上寶」計劃
1.如住院及膳食等級獲提升時,自選「醫療寶上寶」計劃之賠償金額將按比例計算。
2.除由註冊醫生所證明之海外緊急治療外,自選「醫療寶上寶」計劃只適用於在香港住院之情況下作出賠償。
附註c:自選「住院現金」計劃
1.自選「住院現金」計劃之投保等級須與基本住院及手術保障計劃之投保等級相同。
2.住院日數須以醫院收取的住院及膳食費用之日數為準。
3.除由註冊醫生所證明之海外緊急治療外,自選「住院現金」計劃只適用於在香港住院之情況下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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