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每月入息包括保證每月入息及非保證每月入息。每月入息會於第4個保單年度起開始派發,直至入息期完結為止。保證每月入息乃固定金額,而非保證每月入息金額可於保單生效期間的每個保單周年,根據計劃的實際經驗及預期而調整,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費用、索償及續保率的經驗。因此,非保證每月入息的實際數值可能比列舉數值為高或低。正因如此,非保證每月入息或會於入息期內增加或減少。
|
2 |
退休紅利會於第二個保單周年日起每年公布。退休紅利之面值於受保人身故時或入息期完結時可能會被支付,而退休紅利之現金價值會於退保或未能繳交保費而被終止保單時被支付。退休紅利的面值及現金價值皆並非保證,其價值乃根據計劃的實際經驗及預期而釐定,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費用、索償及續保率的經驗,並由保誠全權釐定。如上述面值或現金價值於保單周年日前被支付,有關應支付之金額將於退休紅利被支付時根據保誠最新已公布及預計的面值或現金價值按比例調整並由保誠作最終決定。
|
3 |
累積於積存戶口內之金額的年利率由保誠全權釐定,並不時改變,因此並非保證。為作說明之用,現時預期的利率為每年3%。積存戶口將來所得之實際利率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表現、流動性要求、保單持有人提取積存戶口內的金額的行為及當時市場的回報率。尤其,若利率長時間持續處於低水平,而積存戶口實質可得的年利率少於3%,則實際之積存戶口結餘將較上述例子的金額低。
|
4 |
受益人將收取餘下之每月入息1,惟(1)保誠必須於受保人在生時收到及接納保單持有人有關的書面要求;及(2)受保人須於入息期開始時或之後身故,並(3)獲保誠批核其身故索償。倘若受益人(1)在入息期開始時或之後;及(2)在受保人身故之後逝世,不論他/她是否正在收取每月入息,保誠將一筆過支付該已故的受益人於其身故當日應佔之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退休紅利2之現金價值予其遺產。
|
5 |
如受保人於第三個保單周年日前發生意外,並於該意外發生後90日內身故,除身故賠償外,如保單在受保人身故當日仍然生效,相等於已繳總保費7的金額會被支付作為意外身故賠償。為決定意外身故賠償應付金額而計算的已繳總保費7,將以本保單基本計劃之已到期及已繳付保費總額(不包括附加保障之保費及任何存入保費儲蓄戶口的預繳保費,如有)釐定,上限為每份保單每年1,000,000港元(在任何情況下,就同一受保人於所有生效的悅月豐盛入息計劃之總意外身故賠償金額為3,000,000港元)。
|
6 |
保誠保留權利於本保單之每個保單周年日更改支付每月入息之日期及/或方法,並會就此更改作出事先通知。
|
7 |
已繳總保費是指於受保人身故當日/保單終止時(以適用者為準),基本計劃的已到期及已繳付之保費總額(不包括附加保障之保費及任何存入保費儲蓄戶口之預繳保費,如有)。假如本保單有任何更改而導致就本計劃已到期及已繳付之保費總額有所變更,已繳總保費將被調整。
|
8 |
已派發之每月入息的總額是指於受保人身故當日已支付予保單持有人的每月入息及任何已存入積存戶口的每月入息之總和。假如本保單有任何更改而導致已派發之每月入息的金額有所變更,已派發之每月入息的總額將被調整。
|
9 |
只適用於如閣下選擇把每月入息1累積至積存戶口。積存戶口的價值相等於所有積存於積存戶口的每月入息1及任何累算利息3之總和,扣除任何已於該戶口提取之金額。
|